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761 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
罗马“法学阶梯”
在对各种各样的所有权下了定义之后,进而讨论“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
凡是不熟悉法律学史的人,对于这些取得的“自然方式”
,似乎不致在一看之下就有理论上的或者是实践上的兴趣的。猎人捕获或杀死的野兽,由于河流在不知不觉中的淤积而在我们田野上增加的土地,和生根于我们土地上的树木,这些都是罗马法律家称之为我们可以自然地取得的东西。较老的法学专家一定曾注意到,这类。。。
取得是普遍地为他们所处的小社会的惯例所认可的,后一时期的法律家既然发现这些取得被归类于古“万民法”中,并把它们看作为最简单的一种取得,就在“自然”律令中给它们分配了一个地位。这些财产所受到的尊严性在现代时期正在继续不断增长,直至完全超过了它原来的重要性。理论已把它们作为它的美好食料,并使它们在实践上起着最最严重的影响。
在这些“自然取得方式”中,我们有必要只研究其中的一种,即“先占”
(Ocupatio)。
“先占”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这是在专门定义中加上去的)在取得财产作为己有。罗马法律学称为无主物(。。。res
nulius)的物件——即现在没有或过去从来没有过一个所有人的物件——只能用列举的方法来加以确定。在从来没有过一个所有人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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