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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961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48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法“的渊源追溯到”万民法“

,我们立刻看到为什么一个敌人的财物会被看作无主财产,并因此而能力第一个占有人所取得。在古代,当胜利使征服者的军队的组织解体,并任令士兵进行不分皂白的抢掠时,从事战争的人们会自然地产生这种观念。可是,在最初,允许为虏获者所取得的,只是一些动产。我们根据一个可靠的证据,知道在古意大利,对于在一个被征服国家的土地上取得所有权,流行着一种很不同的规则,因此,我们可以猜想把先占原则适用于土地(这始终是一椿困难事)开始于“万民法”成为“自然法典”的时期,并且这是黄金时代法学专家所作的一种概括的结果。他们有关这一点的教条被保存在查斯丁尼安的“法学汇纂”中,这些教条无条件地主张,敌人的各种财产就交战的对方而论是无主物,而虏获者使敌产成为自己所有的“先占”则是“自。。。

然法“

的一种制度。

国际法律学从这些立论中得出的规则,有时被人诋毁为一种不必要的对于战斗者的残酷和贪婪的宽纵,但我认为提出这种责难的人,只是那些不熟悉战争历史的人,因此也就是那些不了解要强使人们服从任何一种法则是怎样一种伟大功绩的人。当罗马的“先占”原则被现代的“战利品”法所采用时,带来了一些附属的法规,使其执行得更加精确。如果把在格罗修斯论文成为权威著作后发生的战事来和较早时期的战争相比较,可以看到,一待罗马的格言被接受后,“战争”立刻具有一种比较可以容忍的性质。如果把罗马“先占”法律非难为对现代“国际法”的任何部分发生着有害的影响,则我们可以有相当理由认为曾受到有害影响的是国际法的另外一章。

“公法学家”

把罗马人曾引用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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