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研究本书主题的人们,所以认为“先占”饶有兴味者,主要由于它对纯理论法律学所作出的贡献,即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过去曾一度普遍地认为“先占”中包含的手续程序和在最初时属于共有的土地及其果实转变成为个人财产的手续程序,是同样的。导致这个假定的思想过程是不难理解的,如果我们掌握了“自然法”概念上古代的和现代的区别。罗马法律家认为,“先占”是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他们毫不怀疑地深信,如果人类真能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占”必将为他们的实践之一。
至于他们是否真正自信这样的民族状态确实存在,则象我在前面已经说过的,是他们论文中留而未决的一点;但他们有一个推测则确是所有时代的人一致认为可信的,即财产制度并不是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的制度。现代法律学一无保留地接受他们的全部教条,而对于这种假定的“自然”状态所怀抱的热诚好奇,甚且超过了他们。此后,由于现代法律学接受了这个论点,认为土地及其果实在过去一度是无主物,同时。。。
也由于它对于“自然”的特殊见解使得它毫无犹豫地假定人类在组织民事社会前很久就确实实行过无主物的“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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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可以立刻得到这样一个推理:即“先占”是一个手续程序,通过了这个手续程序,原始世界的“无人物件”在世界历史中即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要列举那些赞成这个理论的某一形式的法学家,将是无聊的,并且也没有这样做的必要,因为始终作为其时代一般意见的忠实索引的布拉克斯顿,曾在他的第二部书的第一章中有如下一段概括。
他写道:“土地及土地里的一切物件是人类直接得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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