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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52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物主‘的赐赠的一般财产。财物共有即使在最早时代,似乎也从来没有适用于物件实体以外的部分;也不能扩大及于物件的使用。因为,根据自然法律和理性,凡是第一个开始使用它的人即在其中取得一种暂时所有权,只要他使用着它,这种所有权就继续存在,但是不能比使用期更长;或者,更确切一些讲,占有的权利只是与占有行为同时继续存在。

这样,土地是共有的,没有一部分可以成为任何特定个人的永久财产;但如有人占有了它的任何一定的地点作为休息、居住以及类似目的之用,即暂时取得一种所有权,如果有人用武力把他赶走,这是不公正的并且是违反自然法的,但是一当他离开而不复占有它时,别的人就可以夺取它而并无不公正之处。“他于是再进而辩称:”当人类日益增加,就有必要接受较永久的所有权的概念,不是仅仅把眼前的使用权而是要把将被使用的物件的实体拨归个人所有。“

这一节中有一些模糊的说法,令人怀疑布拉克斯顿对于他在他的权威著作中所找到的命题即所谓地面的所有权在“自然”

法下是由占有人第一个取得的意义,似乎并不完全了。。。

解;但他有意地或是由于误解而加于这个理论上的限制,使它变成了它所不时采取的形式。许多比布拉克斯顿更著名的作者在用语上是确切的,认为在事物开始时,“先占”最初给与一种针对世人来说是排外性的但又只是暂时享有的权利,到后来,这种权利一方面保持其排外性,同时又成为永久的。

他们这样来说明其理论,目的是为了使“自然”状态中的无。

主物通过“先占”而成为财产的学理,和他们从圣经史中所。。

获得的推理取得一致,即族长们在最初对牧养其牛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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