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的意思可以充分正确地表现出来,如果我们认为他所断言的是:不论我们对罗马人所接受的有关所有权的观念钻研得如何深入,不论我们在追溯这些观念时如何密切接近法律的初生时代,我们所能得到的有关所有权的概念不外乎包括这三个要素——“占有”
,“他主占有”
,即不是一种任意的或从属的而是一种针对世人来说的绝对占有,以及“时效”
,也就是“他主占有”不间断地延续着的一定期间。非常可能,这个格言可以用其著者所允许的更大的概括性来表达,但如果我们所考察的任何法律制度的发生远在这些联合观念构成所有权观念的时期以前,则就很难预期一个合理可靠的结论。
同时萨维尼的准则不但确立了关于财产起源的通俗理论,它的特殊价值还在于使我们注意到它的弱点。在布拉克斯顿和他的追随者的见解中,神秘地影响我们人类祖先的心理的是取得专门享有的方式。但神秘之处,并不在此。所有权以他主占有开始,并不足以奇怪。第一个所有人应该是武装的强有力的人,才能保证其物件的安全,这也并非出于意外。但是为什么一定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产生一种尊重他占有的情绪——这正就是为什么人类对于一切在事实上长时期存。。。
在的东西普遍加以尊敬的根源——,这才真正有深入研究的必要但却远不属于本文范围之内的问题。
在指出我们可能多少搜集一些有关所有权早期历史知识的处所之前,我敢提出我的意见。
我认为一般对于“先占”
在文明第一阶段中起的作用所产生的印象,恰正和真相直接相反。
“先占”是实物占有的有意承担;至于这样一种行为赋予人们对“无主物”享有权利的看法,不但不是很早期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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