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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571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42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特征,而且很可能,这是一种进步法律学和一种在安定的情况下法律产生的结果。只有在财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在实际上长期得到了认可时,以及绝大多数的享有物件已属于私人所有时,单纯的占有可以准许第一个占有人就以前没有被主张所有权的物品取得完全所有权。产生这个学理的情绪,和作为文明开始时期的特征的所有权的少见和不固定,是绝对不能调和的。它的真正的基础,并不在于对这“财产权”制度出于天性的偏爱,而是在于这个制度长期继续存在而发生的一种推定,即每一种物件都应该有一个所有人。当一个。。。。。。。。。。。。。。

“无主物”

、也就是当一个还没有或者从来没有成为完全所有。。

权的物件被占有时,占有人所以被允许成为所有人,是出于这样一种感觉,即所有的贵重物件天然地是一种绝对占有的主体,而在上述的情况中,除了“占有人”以外还没有一个人被授与过财产权。简言之,“占有人”成为所有人,因为所有的物件都被假定为应该是属于某个人的财产,同时也因为没有一个人比他对这特定物件有更好的所有权。

即使对于我们所讨论的、在其自然状态中的人类的描写没有其他反对意见,但在有一点上,这种描述是和我们所掌握的真凭实据严重地不一致的。可以看到,这些理论所假定的各种行为和动机是“个人”的行为和动机。为自己签署“社会契约”的,是每一个“个人”。这好象是一个移动的沙洲,而作为沙洲中的沙粒的是“个人”

,按照霍布斯的理论,这些沙粒由于强力的锻炼凝固为社会岩石。在布拉克斯顿所描绘的图画中,“占有了它的任何一定的地点作为休息、居住以及类似目的之用”的,也是一个“个人”。它的缺点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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