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在印度北部,在保存下来的记录中,几乎一成不变地表明“共产体”是由一种简单的血亲集合而成的,但记录中也提供我们这种情况,即血亲外的人也始终随时可以参加进来,并且在某种条件下,只要是一个份额财产的买受人,一般地就可以被准许加入族内。在印度半岛的南部,常常有一些“共产体”似乎不是由一个而是由二个或更多的家族发展而成的;也有些“共产体”的构成部分经公认是完全出于人为的;真的,有时在同一社会中聚合着属于不同族籍的人们,这种情况对于一个共同祖先的假设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但是在所有这些同族中,或者保留着一个共同祖先的传统,或者有着这样一个共同祖先的假定。蒙特斯图亚特。爱芬斯吞(Mountstuart
Elphin-stone)曾经特别详细描述过“南方村落共产体”
(在其“印度史”第71页中)。他这样说:“一般人的看法是:村落的土地所有人都是开拓这个村落的一个或几个个人的后裔;向原有族员购买或通过其他方法从原有家族成员取得权利的人,则是仅有的例外。这一个推定由下述事实加以证实,即直到现在,在小村落中,往往只有一个唯一的家族的土地所有人,大村落中的土地所有人往往也只有少数几个家族;但每一个家族都有许多成员,以致全部农业劳动普通都是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担任的,不需要佃农或工人的帮助。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是他们集体所有的,虽然他们几乎始终可以取得其中或多或少一个完整的部分,但他们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次全部的分割。例如,一个土地所有人可以出卖或抵押其权利;但他必须首先取得‘村落’的同意,而买受人就恰恰抵充他的位置并负担他的所有义务。如果一家
--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