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也就是古代罗马共和政体所竭力坚持的同意,他们坚执地认为这种同意是使一个“收养”
合法化和使一个“遗嘱”
获特确认所必要的条件。
在印度“村落共产体”的每一个方面几乎都可以发现一种极端古老的象征。我们有极多的充足的理由来猜疑:法律初生时代的特点是,由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混杂不清以及公法义务和私法义务的混淆在一起而流行着共同所有制,因此,即使在世界的任何其他部分都不能发现类似地混合的社会,我们应有正当理由从我们对于这些财产所有同族团体的考察中推论出许多重要的结论来。在欧洲有一些部分其财产权很少受到封建变化的影响,在许多其他重要方面它和东方世界的关系也象和西方世界一样密切,在这些部分中,恰巧有一套类似的现象在最近引起了许多热切的兴趣。
哈克索孙(M。
deHaxthausen)
、顿戈波斯基(M。
Tengoborski)以及其他人的科学研究告诉我们,俄罗斯的村落并不是人们的偶然集合,也不是根据契约而组成的联合体;它们是和印度那些村落一样天然组织起来的共产体。诚然,这些村落在理论上始终是某些贵族所有人的世袭财产,农民从历史时期起就已变成领主的附属于土地的农奴,在很多情况下,并成为领主个人的农奴。但这高贵的所有制的压力从来没有把古代的村落组织加以破坏,而且很可能,这个假定为把农奴制介绍来的俄罗斯沙皇,他在制定法律时的真正意图是在防止农民舍弃那种合作,因为没有这种合作,旧的社会秩序是不可能长期维持的。在俄罗斯“村落”中,村民之间是假定有一种宗亲的关系的,人格权和所有权是混杂在一起的,在内政方面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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