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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692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有多种多样的自发规定,这一切就使它几乎完全和印度“共产体”重复;但是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点,是我们极感兴趣的。

一个印度村落的共同所有人,虽然其财产是混在一起的,但他们有其各别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的分割是完全和无限制地继续着的。在一个俄罗斯村落中,权利的分割在理论上也是完全的,但只是暂时的。在一定的、但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中都是同样的时期终了后,各别的所有权即告消灭,村落的土地就集中在一起,然后在组成共产体的家族中按照人数重行分配。这种再分配实行后,家族的和个人的权利又被分成为各个支系,作为再一次分配时期到来之前继续遵循的根据。还有一种所有权更奇特的变形发生在某些国家中,这些国家长期成为土耳其帝国和奥地利皇室领土之间的一块争执的土地。在塞尔维亚(Servia)

、在克罗西亚(Croatia)以及在奥地利的斯拉窝尼亚,各种村落也都是由既是共同所有人又是亲属的人们集合而成的;但在那里,共产体的内部安排和以上两个例子中所提到的有所不同。在这一例子中,共有财产的内容不但在事实上不分割,并且在理论上也认为是不能分割的,全部土地由所有村民的联合劳动耕种着,农产物每年在各家村民中分配一次,有时按照各家假定的需要,有时按照规定而以一定份额的用益权给与各别的人。东欧的法学家都认为所有这些实践都可追溯到一个据说在最古的斯拉夫法律中可以找到的原则,就是家族财产不能永久分割的原则。

在以上研究中发现的这些现象所以会引起人们的极大兴趣,主要是它使我们得以了解原来持有财产的团体内部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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