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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54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为法律幼年时代特点的专门束缚加于新的各类财产之上。因此就产生了一种倾向,把这些最后发现的物件在法律学安排中列在最低的地位,只通过较简单的程序就可以移转,比较古代的让与简便了许多,不再用来作为善意的绊脚石和诈欺的进身阶了。

我们也许有低估古代移转方式的不便的危险。

我们的让与证书是书面的,其中的文字既经职业起草者审慎推敲过,在正确性上就绝少存在着缺点。但是一个古代让与不是用书面的,而是用行动的。动作和口语代替了书面专门语法,任何公式被误读了或是象征的行为被遗漏了,就可能使程序归于无效,正如二百年前在叙述使用权或发表残余财产权中发生一个重大错误时,就使一个英国契据归于无效一样。

真的,古代仪式的害处,上面所说的仅及其半。假使只在土。

地的移转中需要有书面的或行为的精密让与,由于这类财产。

绝少在极忽忙之中予以处分,在移转时发生错误的机会是不会多的。但是古代世界中所谓高级财产不但包括土地,并且也包括几种最最普通和几种最最有价值的动产。当社会一经开始很快地运动时,如果对于一匹马或一头牛,或对于古代世界最有价值的可移动之物——“奴隶”——都需要高度地错综复杂形式的移转,必将感到很大的不便。这类商品一定常常是、并且甚至于原来是用不完全的形式来让与的,因此也就在不完全的名义下持有它们。

古罗马法中的“要式交易物”

是土地——在有史时期,指意大利疆土内的土地,——奴隶以及负重的牲畜,如牛和马。

毫无疑问,构成这一类别的物件都是农业劳动的工具,对于一个原始民族很重要的商品。我猜想,这类商品最初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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