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或“财产”
,而它们移转的让与方式称作“曼企帕因”或“曼企帕地荷”
;但可能要直到很后的时期,它们才接受了“要式交易物”的特别名称,所谓“要式交易物”
,就是“需要一次‘曼企帕地荷’的物件”。可能除此以外,存在着或产生了有一类的物件,这些物件是不值得坚持采用全部的“曼企帕地荷”
仪式的。
当这些物件由所有人移转给所有人时,只须进行通常手续程序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就是实际送达、实物移转或交付,这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变更的最明显的标志。
这类商品是古代法律学中的“非要式交易物”
,即“不需要一次‘曼企帕地荷’的物件”
,这些物件在起初可能很少被重视,并且也不常从一个团体的所有人移转给另一团体的所有人的。
可是,“要式交易物”的目录虽是不可改变地定下来了,但“非要式交易物”的目录却在无限制地扩大;从此,人类对物质自然每一次新的征服就在“非要式交易物”上添加了一个新的项目,或在那些已经公认的项目中实行一次修改。
因此,它们就不知不觉地提高到和“要式交易物”
处于平等的地位,一种固有的低级的印象就这样逐渐消失,人们也就看到了在他们移转时,如果用简单的手续,比较采用复杂和严肃的仪式有更多的利益。法律改良中的两个媒介即“拟制”和“衡平”就被罗马法律学专心一致地运用着,使得“交付”能具有“曼企帕地荷”的实际效果。同时,虽然罗马立法者是期不敢制订法律,规定“要式交易物”中的财产权可通过简单的物件送达而立即移转,但甚至这样一个步骤,最后也为查斯丁尼安大胆地做了,在他的法律学中,“要式交易物”和“非要式交易物”之间的区别已完全消失,“交付”或“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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