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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673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达“成为法律所承认的最大让与。罗马法律家很早就对”交付“有显著的偏爱,这种偏爱使他们在理论中分配给”交付“一个特殊地位,使现代学生们无法看到其真正的历史。

“交付”被归类在“自然的”取得方式中,一方面因为它在意大利各部落中普遍地应用着,另一方面因为它是能通过最简单机构来达到其目的的一种过程。如果把法学专家的言语简要地加以重述,无疑地包含着:属于“自然法”的“交付”比“是企帕地荷”还要古老,因为“曼企帕地荷”是一个“市民社会”的制度;我认为不消说得,这一点是恰恰和事实相反的。

“要式交易物”和“非要式交易物”之间的区分是一种有功于人类文明的区分,这种区分涉及全部商品,它把商品中的一小部分归入一类,而把其余的列入较低级的一类。各种低级的财产,由于蔑视和忽视,首先从原始法律所喜爱的复杂仪式中释放出来,此后,在另一种智力进步的状态下,简单的移转和恢复方法便被采用,作为一个模型,以它的便利和简单来非难从古代传下来的繁重仪式。但是,在有些社会中,财产所受到的束缚是过分地复杂和严密,不能轻易地得到放松。当印度人生出男性的子嗣时,象我已经说过的印度的法律便使他们都在父的财产中取得一种利益,并使他们的同意成为财产让与的一个必要条件。古日耳曼民族的一种通例具有同样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似乎是一个例外——,它规定在未经取得男性子嗣同意前禁止让与财产;斯拉夫人的原始法律甚至完全禁止让与。很明显,这一类的障碍是不能用在各种财产之间加以区分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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