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渊源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上去。
但是民族历史的转折点,是要看在哪一个时期,在社会进步的哪一个阶段,他们应该把法律书写成为文字。在西方世界中每一个国家的平民成分都成功地击溃了寡头政治的垄断,几乎普遍地在“共和政治”
史的初期就获得了一个法典。但是在东方,像我已在前面说过。。
的,统治的贵族们逐渐倾向于变为宗教的而不是军事的或政治的,并因此不但不失去反而获得了权力;同时,在有些事例中,亚细亚国家的地理构造促使各个社会比西方社会的面积更大,人口更多;根据公认的社会规律,一套特定制度传布的空间越广,它的韧性和活力也越大。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东方各国社会编制法典,相对地讲,要比西方国家迟得多,并且有很不相同的性质。亚细亚的宗教寡头,或者是为了他们自己参考,或者是为了帮助记忆,或者是为了教育生徒,都终于把他们的法律知识具体地编订成为法典;但也许促使他们这样做的最难于拒绝的诱力,还在于这是一个可以增加和巩固他们影响的机会。他们完全垄断法律知识,这一点使它们能用汇编来欺骗世人,而汇编中所包括的确实已被遵守的规则,还不及祭司阶级认为应当被遵守的规则多。称为“摩奴”法律的印度法典,当然是婆罗门(Brahmin)所编辑的,无疑地包含了印度民族的许多真正的惯例,但根据现代最好的东方学者的见解,整个讲起来,它并不代表确实曾经在印度斯坦执行过的一套规则。在它里面有一大部分只是在婆罗门的眼光中应该作为法律的一幅理想图画。这是和人类的性。。
质相适应的,也是和作者的特殊动机相一致的:即像“摩奴法典”这样的一些法典,应该假托为最古的,并且应认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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