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文的范围只许可提到那些极古的方法,我要再谈一二个方法,通过了这些方法,古代人对于财产所有权所加的种种束缚多少放松了一些。特别是其中的一种必须加以详细讨论,因为凡是不熟悉早期法律史的人都不会很容易地相信:现代法律学非常迟缓并且经过了绝大困难才获得承认的一条原则,却在法律科学很幼年时代就非常熟悉了。在一切法律中,现代人最不愿采用并不愿使它产生合法后果的原则,就是罗马人所知的“时效取得”和在“时效”的名义下一直传到现代法律学的原则,虽然这个原则是有它有利的性质的。
最古罗马法上有一条明定的规则,比“十二铜表法”更古老,它规定:凡是曾被不间断地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短促的——一年或二年,根据商品的性质而定——,在有史时期内,“时效取得”只在用一种特殊方式开始占有时才能准许有效;但我以为在一个较不进步的时代,比我们在权威著作中所读到的更不严格的条件下,占有也很可能变成所有权。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我决不主张人类对于事实上占有的尊重是法律学本身所能说明的一种现。。。
象,但有必要说明的是,原始社会在采用“时效取得”原则时,并没有被曾经阻碍现代人接受这原则的那些纯理论的疑虑和踌躇所困惑。现代法律家对于“时效”的看法,起先是嫌恶,后来则是勉强赞成。在有几个国家中,包括我们自己的国家在内,立法是期不愿越过这样一个旧的方法而前进一步,根据这个旧的方法,凡是在过去一个指定的时期以前、一般是前一个朝代的第一年以前遭受损害而提出的诉讼,一概不予受理;直到中世纪最后结束、詹姆士一世(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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