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简单地提一提另外一种方法,它和上面所提到的一种方法具有同一的目的,它虽然没有立即在英国法律史中出现,但在罗马法中却是历史非常悠久的。有些日耳曼民法学家对英国法律中类比这个问题所提供的线索没有足够地注意,竟认为它甚至早于“曼企帕地荷”
,这足证它的明显年代。
我要谈到的是“拟诉弃权”
(Cesio
in
Jure)
,即在一个法院中,对于要求让与财产的一种串通回复。原告用一种普通形式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被告缺席;商品就当然地被判给原告。我母庸提醒英国法律家,这个方法也曾为我们的祖先所想到,并产生了著名的“罚金”和“回复”
,大大地解除了封建土地法最严酷的束缚。这种罗马人的和英国人的方法有很多相同之点,并且最有启发地相互例证。但在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英国法律家的目的是解除存在权利中的各种纠葛,而罗马法学专家则是在用一种必然地无可非议的移转方式来代替常常失误的移转方式,用它来防止纠葛。
实际上,这种办法是“法院”正常地进行工作时自行发现的办法,但无论如何仍旧逃不出原始观念的支配。当法律观点在前进状态中时,法院认为串通的诉讼是诉讼程序的一种滥用;但始终存在这样一个时期,当法院的形式被谨慎地遵守着时,法院就决不会梦想再有所求了。
法院及其诉讼手续对“财产”的影响是很广泛的,但这个问题已超过了本文的范围,并将使我们深入到后期的法律史,这也和本文的计划是不相一致的。但有必要提一下,“财产”和“占有”间区分之所以重要,就是由于这种影响——并不是区分的本身,这(用一个著名英国民法学家的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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