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所有的法律权利和对物所有的实际权力间的区分)是完全相同的——而是它在法律哲学中所获得的非常重要性。凡是受过教育的人决不全没有从法律著作中听到过罗马法学专家在“占有”这个问题上长时期来发生的一些极端混乱的意见,而萨维尼天才的得到证明,主要就在于他发现了这个谜语的解答。事实上,罗马法律家所用的“占有”似乎含有一种不容易说明的意义。这个名词从其字源上看,原来一定含有实体接触或可以任意恢复的实体接触之意;但在实际应用上如不加任何形容词,它的含义不仅仅包括实体强留,而是实体强留加上了要把物件保留为自己所有的意向。萨维尼跟随着尼布尔,认为这个变例只可能有一个历史渊源。
他指出,罗马的“贵族”市民在付出名义租金而成为绝大部分公共领地的佃农时,在古罗马法的见解中,他们只是占有人,但他们当时是一些意图保持他们的土地而抗拒一切外来者的占有人。其实,他们所提出的请求,几乎和最近在英国由“教会”土地的承租人所提出的请求,完全相同。他们承认在理论上他们是国家的任意佃农(tenants-at-wil)
,但又认为时间和安全的享有使他们的持有成熟而成为一种所有权,如果为了要重行分配领地而排斥他们,那是不公正的。这种请求和“贵族”租地的联想永远影响着“占有”的意义。同时,佃农如果被排斥了或受到了扰乱的威胁时,他们所能利用的唯一法律救济,是“占有禁令”
(Posesory
Interdicts)
,这是罗马法中的简易诉讼程序,是“裁判官”为了要保护他们而明白制定的,或者,根据另外一种理论,是在较早时代用以临时保持占有以待法律权利问题的最后解决。因此,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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