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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853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了解,凡是作为自己所有而占有财产的人,就有权要求“禁。。。。。。

令“

,并且通过一种高度人为的辩诉制度,使“禁令”程序能用以处理一个争执占有的冲突请求。

接着就开始了一种运动,而这种运动正象约翰。奥斯丁先生所指出的,在英国法律中恰恰重复地发生。

财产所有人(。。。。。domini)

宁愿采用形式比较简单方法比较迅速的“禁令”

,以代替手续程序迟滞而复杂的“物权诉讼”

(Real

Action)

,并且为了能利用这种占有救济,财产所有人竟借助于假定是包括在其所有权之中的占有。容许不是真正的“占有人”而是“所有人”的人们能自由利用占有救济以证实其权利,在起初虽可能是一种恩赐,但最后使英国和罗马法律学发生了严重退化的效果。罗马法,在“占有”

问题上发生了各种复杂难解之处,使它为人们所不信任,而英国法,在适用于回复不动产的诉讼陷入了最无希望的混乱状态后,终于不得不用一种果断的救济办法来把全部混乱一扫而光。近三十年来英国在实质上已把物权诉讼加以发除,没有人怀疑,这是一件公认的好事,但是对于法律学的调和有敏感的人们仍将慨歎地认为,这样我们不但没有澄清、改进和简化真正的所有权诉讼,反而牺牲了这些所有权诉讼而让位于占有的勒迁之诉(posesory

action

of

eAjectment)

,这样使我们的全部土地回复制度完全建筑在一个法律拟制上。

法院也用区分“法律”和“衡平”的方法来有力地帮助形成和改变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概念,法律和衡平间的区分在最初出现时通常表现为管辖权上的区分。在英国,可以衡平的财产只是受“衡平法院”管辖的财产。在罗马,“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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