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追随的前辈研究者,都特别着重封建制度逐渐从长成到成熟这个混乱期间内的各种情况;后来,在已经存在的那些错误中又加添了一个新的错误的来源,这就是民族骄傲,它使日耳曼的著者过分夸大其祖先早在他们来到罗马世界之前就已建立起了的社会组织的完整性。有一二位英国研究者虽能从正确的方向来寻求封建制度的基础,但他们的考察仍旧没有得到任何可以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或者是由于他们过于专心地从查斯丁尼安的编纂中寻求类比,或者由于他们把注意力局限于现在被发现附在现存的蛮族法典上的罗马法纲要上。但是,如果罗马法律学的确对蛮族社会有任何影响,则绝大部分影响的产生应该在查斯丁尼安立法以前,也就是这些纲要着手编辑之前。我认为,在蛮族惯例这个瘦削的骨骼上被以肌肉的,不是经过改革的和经过提炼的查斯丁尼安法律学,而是流行在西罗马帝国的以及东罗马帝国民法大全所。。。。
没有能代替的未经整理的体系。变更的发生,应该假限定在日耳曼部落作为征服者而占有罗马领土的任何部分之前,因此,也就是远在日耳曼君主为供罗马臣民之用下令起卓罗马法辑要之前。凡是能体会到古代法律和发达的法律之间的差别的每一个人都会感觉到有这类假定的必要。遗存的蛮族法。。。
律虽然是粗糙的,但从它们纯粹源自蛮族的理论来看,还不。
是太粗糙的;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在文字记录中所看到的已超过了当时在胜利部落的成员自己中间所实行的各种规定。如果我们能有办法使我们相信在蛮族制度中已经存在着已贬低了价值的罗马法的大量成分,则我们就有可能解除一个严重的困难。征服者的日耳曼法律和其臣民的罗马法律恐
--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