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合并起来,如果在这两种法律相互之间不具有比精炼法律学和蛮族习惯中间通常有的更多的亲和力的话。
很可能,蛮族的法典在表面上虽然很古,却只是真正原始的惯例和半省略的罗马规定的一种混合物,正是这种外国原素使它们和罗马法律学能合并起来,而当时的罗马法律学其精致程度也已稍逊于西罗马帝国诸皇帝治下所获得的了。
虽然这一切都应该承认,但是却有几种理由使封建形式的所有权不象是罗马的双重所有权所直接提示的。法律上的财产权和衡平的财产权之间的区别,看起来很微妙,极少可能为蛮族所理解;更有进者,除非“法院”已经正常进行工作,这是很难被人懂得的。但反对这理论的最强有力的理由是,在罗马法中存在一种形式的财产权——这的确是“衡平”的一种产物——可以用来非常简单地说明从一套思想转变到另一套思想的过渡。
这种财产权就是“永佃权”
(EmphyAteusis)
,虽然关于它把封建所有权介绍到世界上来时所作出的确切助力,我们知道得很少,但中世纪的“封地”就常常是建筑在这上面的。
“永佃权”
虽在当时也许还没有以它的这个希腊名称为人所知道,仅却的确标志着最后引导到封建主义的一种思潮中的一个阶段。在罗马史中,第一次提到大地产,是在我们研究到罗马的贵族财产时,其规模之大绝非一个“家父”连同其子嗣和奴隶全家所能耕种的。这些大财产所有人似乎完全不知道有自由佃农耕种的制度。他们的大地。。
产(。latifundia)一般都是由奴隶队在监工之下进行工作,监工本身可能是奴隶或自由人;当时试行的唯一组织,就是把低级奴隶分成为许多小团体,使他们成为较好的和较可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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