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百余年,并且我们必须记着,有许多守卫着边境的老兵本身就是蛮族的后裔,他们说的也许是日耳曼语言。他们接近着这样容易模仿的一个模型,这不但使佛兰克和论巴德的君主们从此获得了把公有领地划出一部分赐与其从者以换取军役的想法;同时或许也说明了这种趋势,即这种“采地”很快就成为世袭的,因为一个“永佃权”虽然可能是根据原来契约的条件创造出来的,但按诸常理它却是传给受让人的继承人的。诚然,采地的持有人,以及较近时期由采地变成的那种封地的封建主,似乎都负有某种为屯军所不致有的和“永佃权人”
所必然不会有的劳役。
例如对于高一级的封建主有尊敬和感恩的义务,有帮助他置备女儿嫁奁和为他儿子准备武装的责任,在未成年时受他监护的义务,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租地条件,一定都是从罗马法中“庇护人”和“自由民”
亦即是“前主人”
(quondamaster)
和“前奴隶”
(quondam-slave)的相互关系依照字面直接借用来的。然而,我们知道,最早的采地受益人都是君主的个人随从,这个地位在表面上是很光荣的,但在初时一定夹杂着某种身分低贱的意味,这是无可争辩的。在宫庭中侍奉君主的人放弃了某种属于绝对个人自由的东西,即自主财产所有人最足以骄傲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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