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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契约的早期史702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17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契约”的领域,缩小“强行法”的领域,只有在必须依靠法律以强制“契约”的履行时,才是例外。一些思想家在这种思潮影响下作出的鼓动,开始在西方世界中很强烈地感觉到。

立法几乎已经自己承认它和人类在发现、发明以及大量积累财富各方面的活动无法并驾齐驱;即使在最不进步的社会中,法律亦逐渐倾向于成为一种仅仅的表层,在它下面,有一种不断在变更着的契约规定的集合,除非为了要强迫遵从少数基本原理或者为了处罚违背信用必须诉求法律外,法律绝少干预这些契约的规定。

社会研究,因为它们必须依靠对法律现象的考究,是在一种非常落后的状态中,因此,我们发现这些真理不为今天流行着的有关社会进步的日常用语所承认,是不足为奇的。

这些日常用语比较符合我们的偏见,而不符合我们的信念。当“契约”

所根据的道德成为问题的时候,绝大多数的人都更强有力地不顾把道德认为是进步的,我们中有许多人几乎本能地不愿承认我们同胞所有的善意和信任,会比古时代更为广泛传布,也不愿承认我们当代的礼仪中有能和古代世界中的忠诚相比拟的东西。有的时候,这些先人之见的声势为诈欺行为所大大加强,这种诈欺行为是在它们被目睹之前所未曾听到过的,并且以其犯罪行为而使人震骇,更以其复杂而令人惊异。但这些欺诈行为的性质明白地显示出:在它们成为可能之前,它们所破坏的道德义务必定已超过了一定比例的发展。

由于多数人笃守信义,就给了少数人不顾信义的方便,因此,当巨大的不诚实的事件发生时,必然的结论是,在一般的交易中都显现出审慎的正直,只在特殊情形中才予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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