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或一个便利的口头公式的情况中。但这个时代,是在法律迷信的统治之下。
“自然状态”
已不再是似是而非的东西了,因此,在坚持“社会契约”是一种历史事实时,就很容易使“法律”起源于契约的理论获得一种虚伪的真实性和明确性。
我们自己的一代已经摈弃了这些错误的法律理论,部分由于我们已经超过了他们所处的智力状态,部分由于我们已经几乎完全停止再在这类主题上进行推理。喜爱研究的人们在目前所乐于从事的工作,以及答复我们祖先对社会状态起源所持纯理论的工作,是对现在存在和在我们眼前活动的社会进行分析;但是,由于缺少历史的帮助,这种分析就时常退化而成为一种徒然是好奇心的活动,并且特别容易使研究者不能理解和他所习见的有很大不同的社会状态。用我们自己时代的道德观念来评价其他时代的人们,其错误正如假定现代社会机器中的每一个轮子、每一只螺钉在较原始的社会中都有其相对物的那样错误。在用现代风格写成的历史著作中,这类印象繁衍很广,并且都很巧妙地掩盖着它们自己;但是我在法律学的领域中也发现了它们的痕迹,如一般对孟德斯鸠穿插在其“波斯人信札”(Letres
Persanes)中有关“穴居人”
(Troglodytes)的小寓言所作的颂扬中。据说“穴居人”是一种人,由于他们系统地破坏其“契约”
,因而全部遭受灭亡。如果这个故事表示着著者意中的道德观念,并且是用以暴露这一世纪和上一个世纪曾受到其威胁的一种反社会异端,这诚然是无可指摘的;但如果由它而得到的推论是:一个社会在允约和合意上如果没有给予一种神圣性,而这种神圣性与一个成熟文明所给予的尊敬相类似,这个社会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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