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一椿要受到上帝谴责的行为,他在做任何稍有些类似的行为时,就必然地要感到一种自然的恐惧。当一种食物由于卫生的理由被禁止,禁令就要适用于一切类似的食物,虽然类比在有的时候完全是建筑在想象的基础上的。同样的,为了保证一般清洁而作出的明智的规定,终于竟变成了教仪上净身的冗繁的手续。又如等级的划分是在社会史上特定紧急关头为保持民族生存所必需的,但逐渐退化而成为所有人类一切制度中最不幸的和最有损害的制度——“族籍制度”
(Caste)。印度法的命运,在事实上,是衡量罗马法典价值的尺度。人种学告诉我们,罗马人与印度人来自同一个原始祖先,而在他们的原来习惯中,也确实有显著的类似之处,即使在现在,印度法律学还存留着考虑周到和判断正确的实体,只是不合理的摹仿已使它在实体上面附加着残酷妄诞的巨大附着物。罗马人由于得到了法典的保护,没有受到这一类腐蚀。在它编纂的时期,惯例还是很健康的,如果推迟到一百年以后,或许就太迟了。印度法的大部分是具体规定于文字中的,但是,在“梵文”中到现在仍旧保存着的撮要虽然在一种意义上是很古的,但在它们中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它们的编制是在错误造成之后。当然,我们不能就因此而有权利说,如果“十二铜表法”没有公布,罗马人的文明将像印度文明那样地无力和恶化,但至少这是可以断定的,他们有了。。
法典,才避免了那样不幸的遭遇。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