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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契约的早期史312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1033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约的两造称为“耐克先”

(nexi,)

,这两个用语必须特别注意,由于它们所依据的隐喻特别持久。在一个契约合意下的人们由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或连锁联结在一起,这个观念一直继续。。。。

着,直到最后影响着罗马的“契约”法律学;并且由这里顺流而下,它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然则在这耐克逊或约束中,究竟包括些什么?从一个拉丁考古学家传下来的一个定义,认为耐克逊是每一种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 (。。。。。。。。。。。。。。。omne

quod

geritur

pers

et

libram)

,这些文字曾引起了E许多疑惑。铜片和衡具是“曼企帕地荷”的著名附属物,即在前章中描述过的古代仪式,通过这种仪式“罗马财产”最高形式中的所有权就由一个人移转到另外一个人。

“曼企帕地荷”是一种让与,因此就发生了一个困难,因为这样的定义。。

似乎把“契约”和“让与”混淆起来了,而在法律哲学上,它们不仅仅是各别的,而且在实际上是相互对立的。物权(。。jus

in

re)

、对世权(。。。right

in

rem)

,即“对全世界有效的”权利或“财产所有权”

,在成熟法律学的分析中是和人权(jus

ad

rem)

、对人权(right

in

personam)

,即“对一单独个人或团体有效的”权利或债权,有明显的区别的。

“让与”转移“财产所有权”

,“契约”创设“债权”——然则,这两者怎样会包括在同一的名称或同一的一般概念之下?这和许多相似的困难一样,是由于把显然属于智力发展进步阶段的一种能力,把在实践上混合在一起的各种纯理论观点加以区别的能力,错误地认为属于一个未成形社会的心理状态而产生的。

我们有不可误解的有关社会事务状态的各种迹象,证明“让与”和“契约”在实际上是混淆不分的;同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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