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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第九章 契约的早期史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49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到人们在缔约和让与中采用一种各别的实践前,这两个概念的差异从来没有为人们所领会到。

这里可以看到,我们对古罗马法已具有足够的知识,使我们可以提供一些在法律学萌芽时代各种法律概念和法律用语所遵循的转化方式的大概。它们所经历的变更似乎是从一般到特殊的一种变更;或者,换言之,古代的概念和古代的名词是处于逐渐专门化的过程中。一个古代的法律概念相当于不仅一个而是几个现代概念。一个古代的专门术语可以用来表示许多东西,这些东西在现代法律中分别具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如果我们研究下一阶段的法律学史,我们就可以看到次要的概念逐渐地被解脱出来,旧的一般的名称正为特别的名称所代替。旧的一般概念并没有被遗忘,但它已不再包括它起初包括的一种或几种观点。因此同样的,古代的专门术语依旧存在,但它只执行着它以前一度具有的许多职能中的一种。我们可以从许多方面来证明这种现象。例如,各式各样的“父权”在过去曾一度被认为是属于同一性质的,它也无疑地被归属于一个名称之下。祖先所行使的权力,不论它是对家族或是对物质财产——对牛、羊、奴隶、子女或妻——行使的统是一样的。我们不能绝对地确定权力的旧的罗马名称,但我们有强有力的理由相信:曼奴斯(。。。manus)能表示各种不同程度的权力,就可知道古代对于权力的一般名词。。。。

是曼奴斯。但是,当罗马法稍稍进步了后,名称和观念都专。。。

门化了。

“权力”

按照着它所行使的对象而在文字上或在概念上明确地区分了。对物质商品或奴隶行使的权力,成为完全。。

所有权——对儿女,称为家父权——,对那些已被他们的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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