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进一步。假定奴隶是移转了,但没有付钱。在这种情况下,。。
就出卖人说,耐克逊是完成了,并且当他已移交其财产后,他。。。
已不再是耐克苏斯(。。。。nexus)
;但就买受人说,耐克逊仍在继续着。就他的部分而论,交易还未完成,他仍被认为是耐克苏斯。因此,可以看到,这同一名词在一方面是指财产凭以移转的“让与”
,在另一方面又是指债务人对于还没有偿付的买价的个人债务。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假设一种程序是完全属于形式,在这程序中并没有东西移转,也没有东西偿付;。。。。。。。。
这就表明了一种更高级商业活动的交易,一种将来生效的买。。。。。。
卖契约(。。。executory
Contract
of
Sale)。
如果在一般见解和职业见解中,真的都把一个契约长期地认为是一种不完全的让与,这个真理的重要性是有多种理。。。。。
由的。在上一世纪中,有关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的各种纯理论被概括为这样一个学理,即“在原始社会中财产是不当什么的,被重视的只有债务”
,这并非是完全不适当的;但现在可以看到,如果把这个命题颠倒过来,可能会更接近于实际。
另一方面,从历史上考虑,“让与”和“契约”在原始时代的联系,说明了某些常被学者和法学家认为特别难以解释的东西,我的意思是指:极古法律制度中一般都对于债务人非常苛酷,。。。
并给与债权人以过分的权力。当我们一度懂得了耐克逊是被。。。。。。
人为地延长了以使债务人有一定的时间,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他在公众和法律之前的地位。他的负债无疑地被认为是一种变例,而中止付款一般被认为是一种诡计和对于严格的规定的一种歪曲。相反的,凡是在交易中正当地完成其任务的人,必为人所尊重;那就很自然的要使他掌握紧急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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