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便强使程序完成,这个程序严格地讲,是决不应该准许展期或迟延的。
因此,“耐克逊”的原意是一种财产让与,在不知不觉中也用来表示一个“契约”
,并且,在最后,这个字和一个“契约”观念经常发生联系,不得不用一个特定名词即“曼企帕因”或“曼企帕地荷”来表明真正的“耐克逊”或交易,这样财产是真正的移转了。现在,“契约”便从“让与”中分离出来,它们的历史的第一阶段于是完成了。但它们发展到这样一个时期,即缔约者的允约要比附带进行的手续程序有更高神圣性的时期,则还有很大一段距离。为了说明这一时期中所发生的变化的性质,必须略为越出本文范围之外,研究一下罗马法学专家关于“合意”的分析。这种分析,是他们智慧最美丽的纪念碑,在这分析中,我只须约略提一下,它把“债”和“协议”或“合约”在理论上加以分开。边沁和奥斯丁先生宣称,“一个契约有两个要素:首先,要约者一造表示意向,要做他约定要做的行为或遵守他约定要遵守的不。。
行为。其次,是受约者表示他预期要约者一造履行其提出的。。
允约“。
这在实际上是和罗马法律家的学理完全相同的,但在他们的见解中,这些“表示”的结果不是一个“契约”而是一个“协议”或“合约”。一个“合约”是个人相互间同意的极端产物,它显然还不够成为一个“契约”。它最后是否会成为一个“契约”
,要看法律是否把一个“债”附加上去。一个“契约”是一个“合约”
(或“协议”)加上一个“债”。在这。。
个“合约”还没有附带着“债”的时候,它称为空虚(。。nude或naked)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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