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的唯一的一种是用约定的方法来达成的,所谓约定,就是。。
一“问”一“答”
;即由要求允约的人提出问题,并由作出允约的人给予回答。这个问题和回答,像我刚才解释过的,构成了原始观念中除了有关系的人们的单纯的合意之外所必需的额外要素。它们成为“债”借以附加上去的媒介。古代的“耐克逊”
现在已经传给较成熟的法律学的,第一件就是锁链的概念,它把缔约两造结合起来,而这就成为“债”。其次传下来的是仪式的观念,它伴随着同时尊崇着定约,这个仪式已变化而成为“约定”。原来“耐克逊”的主要特点是庄严让与,这种庄严让与转变为单纯的问题和回答,如果我们没有罗马“遗嘱”史来启发我们,将始终是一个秘密。读了那些历史,我们可以懂得正式的“让与”怎样先从和手中交易有直接关系的手续程序中分离开来,后来又完全都省略了。在当时,“约定”的问和答既然无疑地是一种最简单形式的“耐克逊”
,我们可以认为这种问和答实早已带有一种专门形式的性质。如果认为它们所以为早期的罗马法律家所欢迎,完全是由于它们能使协议合意的人们有机会来考虑和回想,这是错误的。无可否认,它们有这样一种的价值,这是逐渐被承认的;但根据我们权威著作的陈述,有证据证明它们有关“契约”
的职能在起先是形式的和仪式的,并不是每一个问题和回答都是自古以来就足以构成一个“约定”的,只有用特别适宜于特定情况的专门术语表白的一个问题和回答,才能构成一个“约定”。
为了正确理解契约法史,虽然必须把“约定”
理解为:在它被承认为一种有用的担保之前,它只是一种庄严的形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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