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另一方面,如果对它的真正用度视若无睹,也将是错误的。
“口头契约”虽然已不象古代那样重要,但它一直被保存到罗马法律学的最后时期;我们可以视作当然的,在罗马法上没有一种制度如此长期的保存着,除非它在实践上确有些用处。我在一个英国著者的文章中看到他对罗马人甚至在最早时期也满足于这种对忽忙和缺乏深思熟虑之处,如此疏于防范的情况,表示十分惊奇。但是如果把约定详细研究一下,并且记着在我们所涉及的社会状态里面,书面证据是很不容易得到的,那末我以为,我们必须承认这种专门用以满足它所要求达到的目的的这种问题和回答,可以公允地认为是一种高度巧妙的办法。允约人以约定人的资格把契约中所。。。
有的条款用一个问题的形式提出,要约人给予回答。
“你是否。。。
同意在某某地点某某日期送达给我某某一个奴隶?“”我同意。“现在,我们试想一想,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债“把允约用问句的形式提出来,就把两造的自然地位给颠倒过来了,并且由于有效地破坏了会话的行程,使人注意不到滑过一个危险的质权。对于我们,一般说来,一个口头允约是完全从要约人的话中得来的。在古罗马法中,另一个步骤是绝对需要的,即允约人在达到合意后必须把所有条件综合在一个庄严的问句中;并且,在审判时,必须提出的证据,就是这个问句以及对这问句的同意——而不是允约,允约本身是没有。。
拘束力的。这个看上去无足轻重的特点,在契约法的用语中竟有这样大的关系,这是罗马法律学的初学者迅速感觉到的,他们最初碰到的绊脚石之一几乎普遍地是由它产生的。当我们在英文中提到一个契约时,为便利起见,偶然把它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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