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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契约的早期史32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815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两造的一方联系起来时——例如,如果我们想一般地提到一个缔约人——,我们的话所指的总是要约人。但罗马人的一般用语则转向不同的一面;它总是从允约人的地位来看契约的,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的话。

在谈到一个契约的一造时,主要谈到的总是“约定人”

,即提出问题的人。

至于约定的用处,其最生动的实例可参见拉丁喜剧家的集子。如果有这些段落的全部场面经通读一过〔例如,普罗塔斯(Plautus)的“说谎者”

(Pseudolus)

幕一景一;幕四景六;“三个铜钱”

(TrinumAmus)幕五景二〕,就可以看到思考允约的人的注意力是如何有效地为问题所吸引,以及从一个没有预先考虑好的应承中撤退的机会是如何的充足。

在“文书”或“书面契约”中,一个“债”通过了它而加于“协议”上的正式行为是把可以明白确定的欠款数目登入一本总帐的借方。为了要说明这种“契约”

,必须了解罗马的家庭状态,古代簿记的有条不紊性质和非常的有规律性。

古罗马法中有几个小困难,例如,象“奴隶特有产”的性质,只有在我们回想起:在一个罗马家庭中,所有成员都严格地对其户主负责,以及家庭中每笔收支在登入草帐后,在一定期间内必须转入家庭总帐,只有明了了这些,才能解释清楚。

可是,就我们所看到的“文书契约”的描写中,是有些不易明了之处的,原因是登帐的习惯在后来已不普遍了,而“文书契约”的用语成了表示和原来所理解的完全不同的一种定约的形式。因此,我们无法说明,关于原始“文书契约”

,“债”

的设定究竟是由债权人一方简单的登入簿据,还是必须获得债务人的同意或在其自己的簿据中同样登记,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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