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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契约的早期史72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793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正式能力,他仍被称为在一个自然债之下。法律(而这就是。。。。。

区分所暗示的)

不强制执行债,但它也不绝对拒绝承认它;自。

然债在许多方面和纯粹是无效的债又有不同,尤其是在这样。。

的情况下,即如果缔结契约的能力在后来取得时,自然债就可以在民事上得到批准。

法学专家另外一种很奇怪的学理,其渊源不可能早于“协议”从“契约”的专门要素中分离出来的时期。根据这些法学专家的意见,虽然只有“契约”能作为一个诉讼的基础,但一个单纯的“合约”或“协议”可以。。

作为一个抗辩的根据。由此推论,虽然一个人由于在事前没。。

有注意遵照正当形式使一个合意成熟为一个“契约”

的话,不能就根据这个合意而提起诉讼,但根据一个有效契约而提出的请求,只要经证明有一个还没有超过一个简单协议状态的反合意,就可以癖驳了。例如回复债务之诉可以提供一个仅仅放弃或延期付款的非正式合意作为抗辩。

上面所说的学理,表示出“裁判官”在向其最伟大的革新前进时所发生的迟疑。他们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必定曾经引导他们特别偏爱“诺成契约”以及“诺成契约”仅仅是其中的特殊例子之一的那些“合约”或“协议”

;但是他们不敢立即把“诺成契约”的自由推及一切“协议”。他们利用了从罗马法开始时就托付给他们的对于诉讼程序的那时特殊监督权,并且,虽然他们不准提出不是根据正式契约的一个诉讼,但在导演诉讼程序的秘密舞台中,他们使其新的合意理论有充分活动的余地。但当他们进展到这样的程度后,不可避免地他们一定要向前再进一步。当有一年的“裁判官”在“告令”中宣称:他将对还没有成熟为“契约”的“合约”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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