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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第九章 契约的早期史

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当前章节:815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与可衡平的诉讼,只要争执中的“合约”是根据一个要因(Causa)的话,在这时候,古代“契约”法的革命就完成了。

这类的“合约”在进步的罗马法律学中始终是被强行的。其原则是把“诺成契约”达到其适当后果的原则;事实上,如果罗马人的专门用语具有象他们的法律理论所具有的那样的可塑性,这些由“裁判官”强行的“合约”就可能称为新的“契约”

,新的“诺成契约”。但,法律语法是最后变更的法律的一部分,而可衡平地强行的“合约”继续被简单地称为“裁判官合约”。必须注意,除非在“合约”中有要因,这“合约”就新的法律学而论,将继续是空虑的;要使它能具有。。

效力,就必须用一个约定来使它变为一个“口头契约”。

我所以这样详细的讨论它,主要由于我认为这“契约”

史有非常的重要性,它可以用来防止无可数计的误会。在这讨论中,详细说明了从一个伟大的法律学里程碑到另一个里程碑中各种观念的进程。我们由“耐克逊”开始,其中“契约”和“让与”是混杂在一起的,其中伴随着合意的手续形式甚至比合意本身还要重要。从“耐克逊”

,我们转到“约定”

,这是较古仪式的一个简单形式。其次发现的是“文书契约”

,在这里,一切的手续都被放弃了,如果合意的证据能从一个罗马家庭的严格遵守的习惯中提出来。

在“要物契约”

中,第一次承认了一个道德责任,凡是参加或同意一个定约的部分履行的人们,就不许由于形式上的缺陷而否认它。

最后,出现了“诺成契约”

,其中唯一被重视的是缔约人的心理状态,至于外界情况除非作为内在企图的证据外是不予注意的。罗马人的思想从一个粗糙的观念到一个精练的观念的这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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