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究竟是否能例证人类思想在“契约”这主题上有了必要的进步,这当然是无法断定的。除了罗马人之外,所有其他古代社会的“契约”法或者太少了,没有充足的资料,或者是已经完全失传了;至于现代法律学则是如此透澈地为罗马观点所影响,以致我们无法获得对比和类似,并从中吸取教训。但是,从我所描写的演变中既缺乏任何剧烈的、惊奇的以及不易理解的东西,我们就可以合理地相信,在某种程度上,古罗马“契约”史是其他古代社会中这类法律概念的历史的典型。但也只是在某种程度上,罗马法的进步可以被用来代表其他法律学制度的进步。
“自然”
法的理论是专属于罗马人的。法锁的观念,就我所知,也是专属于罗马人的。成。。
熟的罗马的“契约和侵权”法中有许多特点,都来自上述的两种观念,或则来自其一,或则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这许多特点也是属于一特定社会的专门产物。这些后期法律概念是重要的,不是因为这些概念代表了在一切条件下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因为它们对现代世界的智力素质起了十分巨大的影响。
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约法”以各种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一种专门用语贡献给各种各样的科学,这确是最令人惊奇的事。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纯粹的“形而上学”诚然是来自希腊而不是来自罗马的,但是“政治学”
、“道德哲学”甚至“神学”不但在罗马法中找到了表意的工具,并且以罗马法为其最深奥的研究养育成是的一个卵巢。为了要说明这种现象,并没有绝对必要讨论文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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