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罗马“债”法没有提供一种言语,能隐约表示当时还没有完全发展的一种观念,则被统治者应该享有相关权利的思想,将完全没有表达的可能。我认为国王的特权和国王对其臣民的义务两者之间的互不相容,自从西方历史开始以来是从来没有忘却过的,但在封建制度继续盛行之际,除了纯理论著作家外,这是绝少为人所注意的,因为封建制度通过明白的习惯有效地控制着欧洲多数君主,使不能有过分的理论上的权利。但是当封建制度衰亡、中世纪的组织脱出工作常规、以及宗教改革使教皇的权威不复为人所信任时,国王有神权的学理就显著地立即提高到它以前从来没有达到过的重要地位。
它所获得的声价必须常常求助于罗马法的用语,而原来带有神学面貌的一科争论逐渐一天天地取得了一种法律争辩的色彩。于是出现了一种曾在意见史中不断重复出现的现象。
正当君主权主张逐渐发展而成为菲尔美的学理时,从“契约法”
中借用来的原来作为保护臣民权利的用语竟成为国王和人民间一个现实的原始契约的学说,这一个学说首先在英国人手中,后来、特别是在法国人手中发展成为社会和法律一切现象的一种广博的解释。但是政治学和法律学之间仅有的真正的联系,是在后者把其独特地有可塑性的术语的好处给与了前者。罗马“契约”法律学对君主和臣民关系上所作出的贡献,正和在一个比较狭小范围内、它对于为一个“准契约”
责任拘束在一起的人们的关系上所作出的贡献完全相同。罗马“契约”法律学提供了一套文字和成语,充分正确地接近当时对于政治责任问题所具有的各种观念。一个“原始契约”学理所处的地位,从未能高过怀威尔博士(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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