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ewel)
所提出的,他的意见是:这个学理虽然是不够健全的,但“它可能是表示道德真理的一种方便的形式”。。。。
在“原始契约”发明之前把法律用语广泛应用于政治主题上以及“原始契约”
这个假定在后来所发生的有力影响,充分说明了在政治学中有着大量的为罗马法律学所独特创造的文字和概念。它们也大量地存在“道德哲学”中,这可能有不同的解释,这是由于罗马法比政治理论受到伦理著作更直接的贡献,而这些伦理著作的著者也更加自觉到他们责任的范围。在谈到道德哲学特别应该归功于罗马法律家时,我所指的应该是未经康德(Kant)
中断其历史以前的道德哲学,即研究人类行为规则的一种科学,适当地解释这些规则的科学,以及这些规则应受的限制的科学。
在“批判哲学”
(Critical
Philosophy)
兴起后,道德学的旧有意义几乎完全丧失,除了由罗马天主教神学者仍旧研究的诡辩学中用一种降格的形式保留着之外,道德学似乎已普遍被认为只是本体论研究(onAtological
inquiry)的一个部门了。
除怀威尔博士一人外,我在当时的英国著者中找不到一个人,他把道德哲学理解为在它被形而上学所吸收之前以及在它的规定的基础变成为比其规定本身更为重要的问题之前,为人们所理解的那样。
可是,只要伦理科学涉及行为的实际统治时,它就多少受到罗马法的浸润。象现代思想中一切巨大主题一样,它是原来合并在神学中的。最初曾经被称为、以及现在仍为罗马天主教神学者称为“道德神学”的科学,无疑地是在著者明知之下采用了教会制度中的行为原则而构成的,并且是用了法律学中的用语和方法为其表现和扩张的。
在这个过程继续进行的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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