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虽然只是准备成为发表思想的工具,但它不可避免地会把它的特色传给思想本身。由于和法律概念相接触而感染到的特点,在现代世界最早的伦理文献中完全可以看到,我以为这是很明显的,以权利和义务完全的相互关系和不可分解的关系为基础的“契约法”曾被用为矫正著者们某种倾向的东西,因为这些著者如果听其自然,就有可能把一个道德责任完全看做“神国”
(Civitas
Dei)
中一个公民的公共义务。
但是当伟大的西班牙道德学家们研究道德神学时,罗马法在道德神学中的分量已显著减少。用博士评论博士的法学方法发展起来的道德神学有它自己的一套用语,而亚里士多德的推理和表现的特征,由于大部分无疑地是吸收自学院派的“道德论”
(Disputations
on
Morals)的,便代替了凡是精通罗马法的人决不会误会的那种特殊的思想方式和言语形式。如果道德神学家的西班牙学派的势力继续着,则伦理学中的法律要素就有可能成为完全不重要,但是下一代研究这些主题的罗马天主教著者在应用他们的结论时,几乎把他们的影响完全加以毁灭。道德神学降格成为诡辩学,不再为欧洲纯理论的领袖们感到兴趣;完全操在基督新教徒手中的新的道德哲学,大大超出了过去道德神学家的成就。其结果是使罗马法对伦理研究的影响为之大大增加。
在“宗教改革”之后不久,我们发现有两大思想学派在这一个主题上划分开来。这两大学派中最有势力的一派最初我们称之为诡辩学派,他们都是些和罗马天主教会有神交的人,并且他们几乎都是分属于这一个或另一个宗教教团的。
在另一方面,则有另外一批著者,他们是以在学识上共同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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