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规论”
的伟大著者嚣俄。格罗修斯而相互结合在一起的。
几乎所有的后一派人都是“宗教改革”
的信徒,虽然不能说他们是正式地、公开地和诡辩学派发生冲突,但他们体系的起源和目的显然是和诡辩学派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的。这个区别有必要加以重视,因为它涉及到罗马法和对这两个体系都有关系的那个思想部门的影响问题。格罗修斯的著作虽然在每一页中都接触到纯粹“伦理学”
的各个问题,并且虽然它是无数有关形式道德学的书籍的近的或远的根源,但众所周知,它不是“道德哲学”的一本专著:它是决定“自然法”的一个尝试。现在,无须研究这个问题,即一个“自然法”
的概念是否罗马法学专家的一种独有创造,我们可以断言,甚至格罗修斯本人也承认罗马法律学的格言说,有些已知的现实法应该认为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这个格言纵使不是毫无错误,仍应该受到极端的尊敬而加以接受的。
因此,格罗修斯体系在其基础上就是和罗马法牵涉在一起的,而这种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使他——这是著者所受法律训练的必然结果——在每一章节中自由地应用着罗马法中专门术语,以及各种推理、定义和例证的方式,而这些辩论的意义,特别是辩论的说服力,有时是被隐藏着的,是不熟悉于它们来源的读者所不知道的。
在另一方面,诡辩学很少借用罗马法,而其所主张的道德观念和格罗修斯所断言的全不相同。在诡辩学的名称下成为著名的或是不名誉的有关是和非的哲学,它的渊源来自“不可赦之罪”和“可赦之罪”
(Mortal
and
Venial
Sin)间的区分。迫使诡辩哲学的著者发明一套精密的规范体系,以便在尽量把不道德行为从不可赦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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