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已完全抛弃了他的原则;但即使是那些远离其基本假设的人们,也继承了很多他的陈述方法、他的思思路线以及他的例证方式;而对于不懂罗马法律学的人,这些是绝少意义并且也是绝无妙处的。
①
我已经说过,在自然科学之外,没有一门知识会象形而上学那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此之少的。因为,有关形而上学主题的讨论始终是用希腊文进行的,最初是用纯粹希腊文,后来是用特意用来表现希腊概念的拉丁方言。现代语言只有在采用拉丁方言或在模仿了原来在其结构上所用的程序之后,才能适合于形而上学的研究。现代形而上学论文中所常用的用语,其来源是亚里士多德的拉丁译文,其中,不论是否来自阿拉伯译文,翻译者的计划并不是要从任何部分的拉丁文献中找寻类似的言语,而是要从拉丁字根上重新创造一套相当于希腊哲学观念辞句的成语。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罗马法的用语可能仅仅发生绝少的影响;至多,也只有少数变形的拉丁法律名词进入形而上学的言语中。同时,必须注意,当有些形而上学的问题成为西欧最激烈的问题时,在其思想中,如果不是在言语中,一定泄露出来一种法律的本源。在纯理论史中,很少事物有比下列事实给人以更深的印象,即凡是用希腊语言的人民从来没有严重地感觉到为“自由意志”和“必然性”
的大问题所困扰过。
我不想对这一点作出任何概括的解释,但这样说明似乎并不是离题太远的,即不论是希腊
①自197页起至此处至,所引用的这一段是作者在1856年投寄“剑桥论丛”的一篇论文,转录时曾略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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