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在对于它的局部的解释中,我敢把上章之末所提出的意见,提供考虑。我也许必须进一度说明,如果不明白地理解到,在人类民族中,静止状态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这样研究就很少可能有结果。
成功的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对于罗马法的所有各主要阶段,都要有精确的知识。罗马法律学中,有着任何一套人类制度中最长久著名的历史。它所经历的一切变化的性质,已经在大体上得到很好的肯定。
从它的开始到它的结束,它是逐步地改变得更好,或向着修改者所认为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且改进是在各个时期中不断地进行着的,在这些时期中,所有其余的人类的思想和行动,在实质上都已经放慢了脚步,并且不止一次地陷于完全停滞不前的状态。
我将把我的叙述局限于进步社会中所发生的情况。关于这些社会,可以这样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
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
关于使“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有一个有些价值的一般命题可以提出。据我看来,这些手段有三,即“法律拟制”
、“衡平”和“立法”。它们的历史顺序就像我在上面所排列的,有时,其中两个在同时进行,也有些法律制度没有受到它们中的这一个或另一个的影响。但我从没有看到过一个例子,它们出现的顺序会是不同的或颠倒过来的。
“衡平”
的早期历史,一般讲起来,都是比较模糊的,因此,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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