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社会既不是仅仅由情绪结合起来的,也不是靠一种拟制来补充其成员的。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纽带是“契约”
,他们用和新伙伴缔结一个契约的方法来获得新伙伴。封建主和属臣的关系原来是用明白的定约来确定的,一个愿意把自己用推。
荐或分封土地的方法接纳在同族之内的人,对于他被接纳的。。。。。
各项条件是明白了解的。因此,把封建制度和原始民族纯粹惯例加以区分的主要东西是“契约”
在它们中间所占的范围。
封建主具有一个宗法家长的许多特点,但他的特权为多种多样确立的习惯所限制,这种习惯来自分封土地时经过同意的明确的条件。使我们不能把封建社会和真正的古代社会归属一类,其主要的不同之点就是由此而来的。封建社会比较持久,比较多种多样;它们所以持久,是因为明确的规定比本能的习惯不容易毁灭,其所以多种多样,是因为它们所根据的契约是依照交出或授与土地的人的具体情况和具体要求而调节的。这最后的理由可以用来说明那在我们中间流行的关于现代社会渊源的通俗意见是如何大大地需要修正。人们常说,现代文明的外貌所以如此地不规则和多样化,主要是由于日耳曼民族的丰富而易变的天才,这和罗马帝国那种迟钝的常规是完全不同的。真相是,罗马帝国把法律概念遗传给了现代社会,而这种不规则正是来自那些法律概念;如果说蛮族的习惯和制度有一个特点比另一个特点更为显著,那末这个特点就是它们的极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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