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家”
,则可断言,在法律学幼年时代,公民赖以保护使不受强暴或诈欺的,不是“犯罪法”而是“侵权行为法”。
于是,在原始法律学中“侵权行为”
被大量地扩大了。
必须说明,原始法律学也涉及“罪过”。对于条顿法典,我们几乎是毋庸作这样的说明的,因为我们所接受到的这些法典的形式,是经基督教立法者编纂或改写过的。但是,在非基督教的古代法律中,对于某类行为和不行为也往往因为违背了神的指示和命令而加以刑罚。雅典“阿勒乌柏果斯元老院”
(Senate
of
Areopagus)所适用的法律也许是一个特殊的宗教法典,而在罗马,显然从很早的时期起,教长法律学就对通奸罪、渎神罪以及谋杀罪加以刑罚。因此,在雅典和在罗马各省中,法律处罚罪过。
他们也有处罚侵权行为的法律。。。。。。。
触犯“上帝”的罪行的概念产生了第一类的律令;触犯邻居的概念产生了第二类的律令;但触犯国家或集成社会的观念,并没有一开始就产生一个真正的犯罪法律学。
但是我们不能就因而假定,对国家做出不法行为这样一种简单而基本的概念,是在任何原始社会中都缺乏的。很可能在最初阻止犯罪法律发展的真正原因,正是由于这个概念被理解得很清楚明白。无论如何,当罗马社会认为它本身受到了损害时,它即绝对按照字面地类推适用当一个个人受到不法行为时所发生的后果,国家对不法行为的个人就用一个单一行为来报复。其结果是,在共和国的幼年时代,对于严重妨害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每一种罪行,都由立法机关制定一个单独法令来加以处罚。这就是对于一个犯罪(。。crimen)
的最古概念——犯罪是一种涉及重要结果的行为,对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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