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某些改进民法的单独条例,就早于任何衡平的审判权。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地方,补救的“衡平”必早于补救的立法;但是,倘使事实上并不严格地是这样,那就只须把关于它们先后顺序的命题局限于那些时期,即,它们在改变原始法律中发生持续和实质影响的时期内。
我在应用“拟制”这个字时,其含意比英国法学家习用的意义要广泛一些,比罗马的“拟制”
(fictiones)则要广泛得多。
“拟制”
(fictio)在旧罗马法中,恰当地讲,是一个辩诉的名词,表示原告一方的虚伪证言是不准被告反驳的;例如原告实际上是一个外国人而提出他是一个罗马公民的证言是。这种“拟制”的目的,当然是为了给予审判权,因此,他们与英国后座法院和理财法院命令状中的主张非常类似,这些法院就是通过这些主张来剥夺普通诉证的审判权的;——主张被告已为国王执行官所拘留,或是主张原告为国王的债务人,并以被告的拖欠为理由而不能清偿债务。但我现在应用“法律拟制”这一个用语,是要用以表示掩盖、或目的在掩盖一条法律规定已经发生变化这事实的任何假定,其时法律的文字并没有被改变,但其运用则已经发生了变化。
因此,这个用语包括了上面我从英国法和罗马法中所引证的拟制的实例,但是它们所包括的范围还要广泛得多,因为我认为英国的“判例法”和罗马的“法律解答”(Responsa
Prudentium)都是以拟制为其基础的。这两方面的例子立刻就要加以研究。事实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都已经完全。。
被变更了;而拟制是它仍旧和改变以前一样。为什么各种不。。
同形式的拟制特别适合于社会的新生时代,这是不难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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