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而受到了损害。但是,不论这个推论在今天的我们看来是如何严格,它是否真正由原始古代的人们所作出,依旧是一个疑问。国家在最早时代通过其法院而进行干涉,很少是。。。。。
由于国家受到了损害这个观念,这从下述的情况中可以看出,即在原来的司法行政中,它所采用的程序,主要是摹仿私人生活中可能要做的一系列的行为,即人们在生活中发生了争执,但在后来不得不把他们的争执提交和解。高级官吏谨慎地仿效着临时被召唤来的一个私人公断者的态度。
为了要表明这个说法不仅仅是一种幻想,我将提出它所依据的证据。我们所知道的最古的司法程序是罗马人的“誓金法律诉讼”
(Legis
Actio
Sacramenti)
,所有后期的罗马“诉讼法”
(Law
of
Actions)都是从它发展来的。该雅士曾详尽地描述它的仪式。初看起来,这好象是毫无意义甚至荒谬的,但稍加注意,就可使我们了解它的意义。
涉讼的标的一般认为是应该存缴到法院中的。如果是动产,就用原物。如果是不动产,就以碎片或样品为代替;例如土地用一块泥,房屋用一块砖作代表。在该雅士所选的例子中,诉讼是为了一个奴隶。当诉讼开始时,原告手持一竿前进,这一根竿子据该雅士的说明是象征着一支枪。他抓住了奴隶,并用下述语句主张他的权利,“我根据公民法的规定。。。。。。。。。
主张这个人是我所有的“
(。。。。。。。。。。Hunc
ego
hominemex
JureQuiritium meum ese dico secundum suamcausamsicut
dixi)
;接着他用竿触他,说,“现在把枪放在。。。。。。
他身上“
(。。。Ece
tibi
Vindictamimposui)。被告进行着同样的一系列的行为和动作。这时裁判官进而干涉,他吩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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