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古代法》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翻译:高敏/瞿慧虹 【完结】 > 古代法〔英〕梅因@txtnovel.com.txt

类型的各种罪行,把它们的犯罪程度加以区别。我们很容易说一个人犯了过失杀人罪、窃盗罪或重婚罪,但如果要确定他所犯道德罪过的程度,从而确定他所应受刑罚的轻重,则常常是最感困难的。如果我们企图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决疑上,或在动机的分析上,必将遇到困难;因此,我们今日的法律就开始了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尽可能对这问题不在现实法上加以规定。

在法兰西,当陪审团认为有罪时,究竟这个罪是否有可以减轻的情况,听由陪审团加以决定;在英格兰,准许法官对于刑罚的选择有几乎无限的伸缩范围;所有的国家都对误用法律保留着叫做“赦免特权”的一种最后补救办法,这种权力一般都归“元首”

(Chief

Magistrate)

掌握。很奇怪,原始时代的人们很少受到这些踌躇的若恼,他们完全确信被害人的冲动是他有权要求报复的正当标准,并且他们正确地摹仿他情感的升降以确定他们的量刑标准。我希望能够这样说,他们的立法方法是已过时效的。但有些现代法律制度,在遇到严重不法行为时,承认不法行为者在当场被捕时其所受被害人过度的惩罚是有正当理由的——这一种宽纵,虽然在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但据我看来,在实际上是根据于一种很低微的道德观念。

我曾说过,最后引导古代社会形成一个真正犯罪法律学的理由,是非常简单的。国家自以为是受到损害了,“人民议会”就用伴随着立法行为的同一行动直接打击犯人。最古犯罪法院只是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或委员会——虽然在现代并不完全是如此,我将有机会指出——在古代世界,确实是如此的。

无论如何,这是最大的两个古国的法律史所指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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