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情况中是相当清楚的,而在另一个情况中是绝对明白的。雅典的原始刑法把犯罪的惩罚一部分委托给“执政官”
(Archons)作为侵权行为而加以处罚,一部分委托给“阿勒。。。。
乌柏果斯元老院“
,作为罪过而加以处罚。
这两个管辖权在最后都移转给“希黎亚”
(Helia)即平民高等法院(theHighE
Court
of
Popular
Justice)
,而“执政官”和“阿勒乌柏果斯”的职能便成为只是行政的或竟完全无意义的了。但“希黎亚”只是“议会”的一个古字;古典时代的“希黎亚”
只是为了司法目的而召集的“人民议会”
,著名的雅典“迪卡斯德黎”
(Dikasteries)
只是它的一部分或是陪审官。
在罗马,也发生过相应的变更,这更容易加以解释,因为罗马人把他们的试验限于刑法,他们和雅典人不同,并不使普通法院既有民事的又有刑事的管辖权。罗马犯罪法律学的历史开始于古“平民法院”
(Judicia
Populi)
,据说是由国王主持的。这些全然是在立法形式下对大罪人的庄严审判。但似乎从一个很早的时期起,“民会”有时把它的犯罪管辖权委托一个“审问处”
(Qustio)或“委员会”
,它和“议会”的关系,正和E“众议院”的一个“委员会”与“议院”本身的关系一样,只是罗马的“委员”或“审问官”(Qustores)不仅对“民E全”提送报告,并且也行使该团体本身习惯上行使的一切权。。
力,甚至包括对“被告人”判刑。这样的一个“审问处”只被指定审判一种特殊犯人,但并没有规定不许可二个或三个“审问处”在同时进行审判;很可能,当有几件对社会的严重不法案件同时发生时,有几个“审问处”
在同时受到委派。
也有迹象表明,有时这些“审问处”非常近似我们“常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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