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被认为是一个各别的制度,它们和“民会”的关系将不会比我们自己的法院和君主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君主在理论上是公道的泉源。但帝国暴政在它们的渊源被完全忘却前就把它们全部摧毁,并且,在它们存续的时期内,这些“永久委员会”被罗马人视为仅仅是一种委托权的受托人。犯罪的审判权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的一种自然属性,而公民的心理总是要从“审问处”回复到“民会”
,是民会把它不可分割的职能的一部分委托给“审问处”执行的。甚至在“审问处”成为永久机关时也认为它只是“平民议会”的“委员会”——只是为一个较高的权威服役的机关——,这个看法有重要的法律后果,其痕迹留在犯罪法中一直到最近的时期。它的直接结果之一是在“审问处”成立了很久之后,“民会”仍继续通过痛苦和刑罚状而行使刑事管辖权。虽然立法机关为了便利起见,同意把其权力委托于其自身以外的机关,我们并不能就认为它已经完全放弃了这些权力。
“民会”和“审问处”
继续平行地审判犯人;在平民发生任何不平常的大公愤时,直到共和国消灭时为止,必然地要在“部落民会”
(Asembly
of
the
Tribe)前对其对象提起控诉。
共和国各种制度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来自始“审问处”的依附于“民会”。罗马共和国刑法制度中“死”刑的消灭一向是上一世纪中著者们最喜爱的题目,他们经常利用它指出罗马人的性格和现代社会组织的学说。这种断然地提出的理由,认为它纯粹是出于偶然的。在罗马立法机关陆续采取的三种形式中,为众所习知的一种,即“兵员民会”
(Comitia
Centuriata)
,是专门在行军中代表国家的。因此“兵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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