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对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同时也将以为刑罚的赦免将不足以阻止别人的仿效。
罗马法院不能判处死刑,显然地、直接地引入一个恐怖的革命时期,即称为“公敌宣言”
(ProscripAtions)的,在这期间内,一切法律都正式停止执行,只因为党派暴行不能为它所渴望的报复找到其他的出路。这种法律的间歇的中止,是使罗马人民政治能力衰败的最有力的原因;并且,一旦到达这样境地,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罗马自由的毁灭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如果“法院”的工作能使人民的热情有一个适当的出口,司法诉讼的形式将无疑地被罪恶昭彰地滥用,象在我国后期斯图亚特(Stuarts)的各个朝代一样,但国民性格将不致于象它在实际上那样深受其害,罗马制度的稳定也不致于象它在实际上那样严重受到削弱。
我还要提一提罗马刑事制度中由这同一的司法权的理论产生的另外两个特点。这两个特点是:罗马刑事法院的非常众多以及犯罪分类的变化繁多和极不规则,这是罗马刑事法律学全部历史中一贯的特色。据说,每一个审问处,不论是。。。
否永久的,都以一个各别的制定法为其创始的来源。它从创设它的法律得到权力;它严格遵守其特许状所规定的范围,对于特许状所没有明白规定的各种犯罪是不能过问的。由于组成各种“审问处”的制定法都是为了适应特种紧急需要,事实上每一种制定法都是为了惩罚当时的情况特别令人憎恶和特别危险的一类行为,这些立法在相互之间丝毫没有关系,并且也没有共同原则把它们联系起来。同时存在的不同犯罪法共有二三十种,由数目完全相等的“审问处”
来执行它们;在共和国时期内,并没有作过任何企图要把这些各别的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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