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注意的是他们并没有消除犯罪法中的另一个特点,这是和“法院”的数量有密切关系的。甚至包括在查斯丁尼安“民法大全”
中的犯罪分类也是非常反复多变的。
事实上每一个“审问处”都把自己局限于由其特许状委托给它审判的各种罪行。但这些罪行在原来制定法中所以归类在一起,只是因为在这一项制定法通过时这些罪行恰巧同时需要法律加以惩罚。因此,在这些罪之间未必一定有任何共同之点;但是它们在一个特定“审问处”中构成一特定的审判题目,这一个事实很自然地会给群众以深刻的印象,同时在同一制定法中所提到的各种罪行之间的联系又是如此的根深蒂固,甚至在西拉和奥古斯多皇帝正式企图整理罗马犯罪法时,立法者还是保留着旧的分类方法。西拉和奥古斯多的制定法是帝国刑事法律学的基础,这些制定法所传给法律学的有些分类是非常特别的。我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伪证是始终和割伤以。。。。
及毒杀归类在一起,这无疑是由于一条西拉法律即“哥尼流。。
暗杀和毒杀律“(Lex
Cornelia
de
Sicaris
et
VenefiAcis)曾把这三种形式的罪行的审判权给与同一个“永久委员会”。
同时可以看到,这种罪行的任意归类也影响到罗马人的方言。人民自然地养成这样一种习惯,即把列举在一条法律中的各种罪行用单子上的第一个名称来称呼它,而这个名称也就用来称呼授权审判这些罪行的法院。凡是由“通奸审问处”
(Qustio
De
Adulteris)审判的罪行便都称为“通奸E罪”
(Adultery)。
我对罗马“审问处”的历史和特征所以不厌其详地加以说明,是因为一个刑事法律学的形成从没有在任何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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