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有启发地例证过。最后的一批“审问处”是由奥古斯多皇帝加设的,从这时候起,罗马人可以说已具有一个相当完全的犯罪法了。
和它发展的同时,类推的过程继续进行着,我把这个过程称为把“不法行为”改变为“犯罪”
,因为,虽然罗马法立机关对于比较凶暴的罪行并没有废止民事救济,它给被害人提供了他一定愿意选择的一种赔偿。但是,即在奥古斯多完成其立法以后,有几种罪行仍继续被视为“不法行为”
,而这些罪行在现代社会看起来,是应该作为犯罪的;直到后来,在一个不能确定的时期,当法律开始注意到一种在“法学汇纂”中称为非常犯罪(。。。。crimina
extraordinaria)的新的罪行时,它们才成为刑事上可以处罚的罪行。无疑的,有一类行为,罗马法律学理论是单纯地把它们看做不法行为的;但是社会的尊严心日益提高,反对对这些行为的犯罪者在给付金钱赔偿损失以外不加其他较重的处罚,因此,如果被害人愿意时,准许把它们作为非常(extra
ordinem)犯罪而起诉,即通过一种在某些方面和普通程序不同的救济方式而起诉。从这些非常犯罪第一次被承认的时期起,罗马国家的犯。。。。
罪表一定和现代世界任何社会中所有的同样地长。
我们没有必要详细描写罗马帝国执行犯罪司法的方式,但须注意,它的理论和实践都对现代社会发生有力的影响。
皇帝们并不直接废弃“审问处”
,在开始时,他们把一种广泛的刑事审判权交给“元老院”
(Senate)
,虽然事实上它其中可能显得很卑贱,但在这个“元老院”中皇帝在名义上也和其余的人一样只是一个“议员”
(Senator)。皇帝在开始时就主张要有某几种并行的犯罪审判权;这种审判权跟着对自由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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