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记忆日益衰退而坚定地扩大着,它占取了古法院的权力。
逐渐地,对犯罪的惩罚权移转给直接由皇帝委派的高级官吏,“元老院”的特权移转到“帝国枢密院”(lmperial
Privy
Council)
,“帝国枢密院”
也就成了一个最后刑事上诉法院。
在这些影响下,现代人所熟悉的学理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即君主是一切“公道”的泉源,是一切“美德”的受托人。帝国在这时候已达到完善的地步,这不是不断增长阿谀和卑贱的结果,而是帝国集权的结果。事实上,刑事公道的理论已几乎回到了它开始的出发点。它开始时相信应该由集合体用其自己的手来报复其自己的不法行为;它最后所采的学理则以为犯罪的惩罚在一种特殊方式中属于君主,他是人民的代表和受托人。这种新的见解和旧的见解不同,主要在于公道监护所给予君主个人的敬畏和庄严气概。
罗马人对于君主和公道关系的一个较近的见解,当然有助于使现代社会可以无须经过这一系列的变化,象我在“审问处”的历史中已经例证过了的。在居住于西欧的几乎所有民族的原始法律中,都有这样一个古代概念的迹象,即犯罪的处罚属于自由人的议会,在有些国家中——据说苏格兰是其中之——现存司法机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立法机关的一个“委员会”。
但犯罪法普遍由于两种原因而得到更快的发展,这两种原因,即罗马帝国的回忆和教会的影响。一方面,凯撒的威严传统由于查理曼王朝的暂时得势而被保全,使君主具有一个蛮族酋长所决不能获得的一种威望,并使最小的封建主也有了社会保护人和国家代表人的资格。另一方面,教会急于控制凶暴残忍行为,对比较严重的恶行树立惩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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